中移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中移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民辖终100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火车站铁路通信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29642240。 负责人:杨淑水,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8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 一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临泉县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光明南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7964447732。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中移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临泉县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20)皖1221民初44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移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上诉称,其与***之间无任何合同关系,不存在适用合同履行地的管辖原则。一审法院就其与***之间的纠纷无管辖权。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对其公司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或者责令一审法院驳回***对其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一审被告之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临泉县分公司的住所地为安徽省临泉县,故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具有本案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 阳 审判员 孙 荣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李淑丹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