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21民初4490号之一
原告:***,男,198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曾用名铁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火车站铁路通信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29642240。
负责人:杨淑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汇***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临泉县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光明南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7964447732。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尊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临泉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