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09执6382号
申请执行人双塔集团***种光电线缆厂,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桥下村。
投资人沈根泉,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东大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移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火车站铁路通信楼。
负责人杨淑水,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移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路**(综合楼**906、907、91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双塔集团***种光电线缆厂与被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中移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509民初131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双塔集团***种光电线缆厂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58789.72元,执行费2282元。
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撤销执行申请书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申请执行人亦有权处理法律赋予的权利,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509民初13132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健
审判员 沈 平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陆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