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民辖终183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火车站铁路通信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29642240。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79年8月18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一审被告:合肥志安通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桐城南路3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1677170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一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临泉县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光明南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7964447732。
负责人:**。
上诉人中移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合肥志安通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临泉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20)皖1221民初48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移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上诉称,其与***之间无任何合同关系,不存在适用合同履行地的管辖原则。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双方纠纷应由其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管辖,或责令一审法院驳回***对其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案涉不动产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 阳
审判员 ***
审判员 孙 荣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李淑丹
书记员**旸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