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移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睨新志、中移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等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81民初2712号 原告:***,男,196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巢湖市。 被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火车站铁路通信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29642240。 负责人:杨淑水。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巢湖市供电公司,住所地巢湖市长江西路1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8535802622。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三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法务。 被告:吉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乐凯北大街30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685737071P。 法定代表人:李志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巢湖市供电公司、吉讯股份有限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郑 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