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81民初2712号
原告:***,男,196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巢湖市。
被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火车站铁路通信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29642240。
负责人:杨淑水。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巢湖市供电公司,住所地巢湖市长江西路1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8535802622。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三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法务。
被告:吉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乐凯北大街30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685737071P。
法定代表人:李志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巢湖市供电公司、吉讯股份有限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郑 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