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207民初6171号之一
原告:芜湖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深蓝(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汶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淑君,北京隆安(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河,北京隆安(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火车站铁路通信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29542240(1-1)。
法定代表人:杨淑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汇***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安润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高新技术开发区长江南路83-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2N14MG9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淑君,北京隆安(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河,北京隆安(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被告芜湖安润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被告芜湖安润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附: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