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207民初6171号
原告:芜湖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深蓝(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负责人:杨淑水,职务不详。
原告芜湖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居然之家公司)诉被告***、被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直接财产损失444460.82元;2、判令两被告将用于临时替换的电缆更换成与受损电缆规格一致并经供电部门验收合格的电缆;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2年4月6日,被告***在被告中移公司的要求下于****进行道路作业,当日13时***因操作不当将位于官陡派出所对面的赛格赭麓变117#专线电缆挖断。电缆受损后直接导致原告经营的居然之家商场突发停电,一时间商场内的所有商户以及原告公司均无法正常工作及经营。断电发生后,被告***在现场进行抢修,将受损电缆替换成临时电缆以尽快恢复供电。时至4月8日16时30分,线路方才抢修完成,供电公司随即开始供电。断电期间,原告经营的居然之家商场处于停业状态,直至4月9日商场才开始恢复正常经营。此次断电导致原告损失惨重,为此原告数次与两被告沟通并要求对方进行赔偿,然而两被告至今未予赔偿。
原告认为,两被告在施工中应当履行其注意义务,其不当施工给原告造成了巨额的经济损失,对此两被告应当予以全额赔偿。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原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依法判决。
被告中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辖原则,应将本案移送至被告中移公司所在地法院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属侵权纠纷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侵权行为地位于芜湖市鸠江区,属于本院管辖范围,原告向本院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综上,被告中移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不能成立。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胡 欣
书 记 员 ***
附: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