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和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大庆市和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黑龙江省英丰能源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双桦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黑7528民初120号之二 原告:大庆市和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维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英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南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黑龙江嘉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吉林东泰环保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第三人:于某某,男。 原告大庆市和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英丰能源有限公司、第三人黑龙江嘉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林东泰环保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于某某建筑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0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大庆市和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市和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私下沟通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庆市和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50元,减半收取计6125元,由原告大庆市和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大庆市和众工程管理有限 公司已预交的12250元,予以退还6125元。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