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623执1399号
申请执行人大庆市大豪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张某
委托代理人王凤权
被执行人林甸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香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庆市大豪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甸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大庆市大豪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林甸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黑0623执139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 飞
审判员 张 帆
审判员 王亚旭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延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