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第九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某某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2502民初4178号 原告:锡林浩特市某某新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某某,男,1990年4月6日出生,蒙古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内蒙古某某神州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理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理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某某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该公司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宝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锡林浩特市某某新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某某神州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某某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5日立案。原告锡林浩特市某某新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内蒙古某某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锡林浩特市某某新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内蒙古某某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锡林浩特市某某新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内蒙古某某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