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第九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锡林浩特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内蒙古某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内2502民初1958号 原告:锡林浩特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冯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睿骐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睿骐律师事务所。 被告:内蒙古某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任某,董事长。 原告锡林浩特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某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原告锡林浩特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锡林浩特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锡林浩特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5.00元,由原告锡林浩特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