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7)黑01执552号
哈尔滨市江北城市建设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哈尔滨申元新网络科技电子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金鹰楼宇供热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建境空间展览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开山宝矿山设备经销有限公司、哈尔滨东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东方水处理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许春华、高敏、夏志昌、张卉、马辉、许晓燕:
你(单位)与哈尔滨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服务中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1日作出的(2016)黑01民初6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6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哈尔滨市江北城市建设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哈尔滨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服务中心代偿借款22539396.09元;
二、被执行人哈尔滨申元新网络科技电子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金鹰楼宇供热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建境空间展览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开山宝矿山设备经销有限公司、哈尔滨东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东方水处理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许春华、高敏、夏志昌、张卉、马辉、许晓燕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开户银行:农行哈尔滨昆仑支行
户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账号:08-066201040021797
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将你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拒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本院执行局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闽江路228号
邮编:150090
联系人:马荣清联系电话:0451-8226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