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92民初7953号
原告:***,男,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蒲北区。
被告:某某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某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某某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某某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依法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