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盟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建盟设计集团有限公司、鄄城县光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726执1460号
申请人:建盟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MA2XNM815C。住所地厦门市软件园三期溪西山尾路;电话:156××******。
法定代表人沈一慧,该单位。
被执行人:鄄城县光华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6MA3MTY0G4M。住所地鄄城县鄄五路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陈水军,该单位。
申请执行人建盟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鄄城县光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鄄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726民初33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建盟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鄄城县光华置业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逾期履行风险告知书,通知被执行人鄄城县光华置业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后果,并责令其报告详细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
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2021年12月2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鄄城县光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证券信息及车辆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等情况。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作出(2021)鲁1726执1460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鄄城县光华置业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
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向申请执行人建盟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建盟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未能提供相应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建盟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鄄城县人民法院(2018)鲁1726民初3370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5701182.00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到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军
审判员 崔 浩
审判员 于颂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苏昊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