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26民初2336号
原告:鄄城县光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鄄五路北段路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6MA3MTY0G4M
法定代表人:陈水军,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建盟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软件园三期诚毅北大街62号109单元053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MA2XNM815C
法定代表人:沈一慧,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鄄城县光华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建盟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鄄城县光华置业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鄄城县光华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石养同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苏含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