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冀0302行审64号
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拥军,男,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职员。
委托代理人**,男,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海港区分局职员。
被执行人秦皇岛市牧热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秦国土资罚字〔2017〕27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以秦皇岛市牧热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进行非农业建设为由,作出秦国土资罚字〔2017〕27号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秦皇岛市牧热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如下行政处罚:一、责令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7.79亩土地;二、限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有林地995.61平方米)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三、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拾伍圆整。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于2017年9月19日交纳了罚款56925元,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第二项。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秦国土资罚字〔2017〕27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秦国土资罚字〔2017〕27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