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281民初3071号
原告:广州俊裕体育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5659984451,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长莫村长沙南街八巷54号之二。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伟鹏体育器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0618691640,住所地:兴化市昌荣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俊裕体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伟鹏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广州俊裕体育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自行协商解决,现原告广州俊裕体育设备有限公司主动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俊裕体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广州俊裕体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翟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