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伟鹏体育器材有限公司

江某某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与苏州园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幸福基业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91民初1751号
原告:江***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昌荣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爱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兴宝,江苏天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园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金浦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周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
被告:**幸福基业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县大云镇创业路555号1幢1单元1105室。
法定代表人:赵威。
原告江***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公司)与被告苏州园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园林公司)、**幸福基业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幸福基业投资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受理。
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幸福基业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汇票金额30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判令被告苏州园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月16日,被告**幸福基业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电子承兑汇票一张,票据号码为:2105,该汇票载明:收款人为苏州园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兑人为**幸福基业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3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1月16日,并承诺到期无条件付款。2020年3月19日,被告苏州园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将该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相城区太平优能文体器材销售中心。2020年4月24日,相城区太平优能文体器材销售中心又将该商业汇票背书转让给原告。商业汇票到期后,原告提示付款,但被告**幸福基业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至今未能支付。因本案汇票为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为被告**幸福基业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被告苏州园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系背书人,付款主体均为企业。故原告诉至法院。
幸福基业投资公司在审理期间,提交书面意见称,关于**幸福基业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等公司的相关案件全部移送至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经审查,对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相关诉讼案件由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本案被告**幸福基业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系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公司,故本案应由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汪春鸣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高颖佳
书 记 员 杨 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