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1民终1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华正工业智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昌北机场英雄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96974141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经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上诉人江西华正工业智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赣0192民初4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西华正工业智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西华正工业智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西华正工业智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江西华正工业智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0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