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13民初1068号
原告:成都昱合昇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金芙蓉大道三段66号第1号厂房(1-7车间)。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四川中导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冕宁县城厢镇河东村八组二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昱合昇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中导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9日立案。原告成都昱合昇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昱合昇通风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昱合昇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20元,由成都昱合昇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黄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