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导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四川中导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3424民初572号 原告:***,男,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阳市人,村民,住德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足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原告:***,男,198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德昌县人,村民,住德昌县。 被告:四川中导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3330938185X0,住所地:冕宁县城厢镇河东村八组二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系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四川中导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公告费200.00元,合计2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