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施工队与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陕0626民初16号
原告:如东昆洋建筑施工队。
经营场所:如东县。
经营者:***,男,汉族,1969年10月20日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河段(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甲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贺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如东昆洋建筑施工队与被告某甲公司、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5日立案。原告如东昆洋建筑施工队于202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如东昆洋建筑施工队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如东昆洋建筑施工队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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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