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

某施工队与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陕0626民初16号 原告:如东昆洋建筑施工队。 经营场所:如东县。 经营者:***,男,汉族,1969年10月20日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河段(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甲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贺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如东昆洋建筑施工队与被告某甲公司、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5日立案。原告如东昆洋建筑施工队于202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如东昆洋建筑施工队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如东昆洋建筑施工队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七月六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