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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与某某攀登开发投资贸易有限公司等信托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1执32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某某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某某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某某交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董事。 被执行人:某某攀登开发投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某某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某某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关于某某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某某交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攀登开发投资贸易有限公司、贵州钟山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营业信托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陕01民初41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某某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某某交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攀登开发投资贸易有限公司、某某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某某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1)被执行人某某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某某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贷款本金148000000元及截止2023年9月10日的利息52022395.56元;(2)被执行人某某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某某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截止2023年7月31日产生的罚息、违约金合计11893266.7元;(3)被执行人某某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某某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23年9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和违约金(以148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4)被执行人某某交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攀登开发投资贸易有限公司、某某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某某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申请执行人某某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执行人贵州钟山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某某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的土地使用权【钟土国用(籍)第2016××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清偿某某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全部债务;(6)被执行人某某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某某交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攀登开发投资贸易有限公司、某某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承担案件执行费279316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某某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某某交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攀登开发投资贸易有限公司、某某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遂作出(2025)陕01执3247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某某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某某交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攀登开发投资贸易有限公司、某某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限制消费。 后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六盘水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对被执行人某某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某某交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攀登开发投资贸易有限公司、某某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某某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某某交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攀登开发投资贸易有限公司、某某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大额银行存款、无车辆、无不动产、无有价证券、无保险等财产登记信息。 根据上述财产调查情况,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对被执行人某某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某某交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攀登开发投资贸易有限公司、某某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通过执行管理系统进行了推送; 2.冻结了被执行人某某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某某交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攀登开发投资贸易有限公司、某某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 本院已将上述财产查询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的法律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确认,申请执行人在本案中的债权未能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白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