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宁0104民初11089号
原告:***,男,汉族,住宁夏西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银川)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银川)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电建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2,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某某,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某某,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田某某,男,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原告***与被告中电建某公司、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双方争议较大,事实不易查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