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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中电建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宁0104民初11089号 原告:***,男,汉族,住宁夏西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银川)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银川)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电建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2,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某某,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某某,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田某某,男,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原告***与被告中电建某公司、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双方争议较大,事实不易查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