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天建设有限公司

河北永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天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06财保7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永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宋璟大街南侧世佳花园2号楼3单元4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7319931739W。

法定代表人:侯响永,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江天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隆尧镇康庄路10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5347952270C。

法定代表人:冀韦峰,该公司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永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天建设有限公司诉前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作出(2021)冀0506财75号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天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35万元或查封其他等价值财产。河北永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北永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江天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其他财产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北永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国景芳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石玉茹

书 记 员 白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