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动网络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国动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1民特114号 申请人:国动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板桥河路东临泉路北元一名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0197367G。 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1978年8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申请人国动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以下简称国动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国动公司申请称,请求撤销合肥市劳动人事争议***员会(2017)合劳人仲字第701-1号仲裁裁决书。1、***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适用法律错误。2016年7月起,***的工资调整为税前每月基本工资8000元,绩效工资0元。***未提交2016年7月、8月的工资银行流水,隐瞒证据。在执行新工资标准后,***未提出异议,***仍按照原劳动合同标准裁判属于适用法律错误。2、***自2016年9月27日提出离职后未到本公司工作,未提供劳动,交接以及社保转移不能成为判断劳动关系存续的标准,本公司不应支付2016年9月27日之后的工资。3、***审理超过审限,违反法定程序。 ***辩称,1、合同中本人的工资是15000元每月,所以本人的月工资应当是15000元。2、本人提出离职后一直没有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所以单位应当支付本人这期间的工资。3、第三条申请事项与本人无关。 经审查查明:2017年12月20日,合肥市劳动人事争议***员会作出合劳人仲字第701-1号仲裁裁决书:1、国动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2016年9月工资12000元;2、国动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期间的工资9120元。上述裁决为终局裁决。国动公司不服上述裁决,并诉至本院,请求予以撤销。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案件,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劳动关系解除时间的认定属于事实认定**,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可予撤销的情形。***在仲裁中提交了劳动合同证明其工资标准,对劳动者近两年的工资发放情况的举证责任在于用人单位,国动公司认为***未提交2016年7月、8月的工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劳动仲裁审理超过审理期限,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不属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国动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国动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承担。 审判长 张 勇 审判员 张 怡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杜 锐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