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102民初1894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10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
被告:国动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负责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国动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不服合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7]合劳人仲案字第868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提起了诉讼,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受理。
经审查,被告国动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亦因不服该仲裁裁决书向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并由该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受理。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书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本案中,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立案时间先于本院,故本案应移送至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