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604民初7864号
原告:***,男,197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告:佛山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人民路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456073021M。
法定代表人:***。
原告罗韦才诉被告佛山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原告**才于2019年4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佛山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罗韦才申请撤回对被告佛山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韦才撤回对被告佛山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元,因以撤诉方式结案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罗韦才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