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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1民初6067号 原告:重庆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告:张某,男,汉族,1991年1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原告重庆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7日立案,原告重庆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36元,减半收取2268元,保全费1474元,共计3742元,由原告重庆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