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中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达州市中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泡桐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722财保16号

申请人:达州市中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宣汉县东乡镇巴人大道物资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231441381XJ。

法定代表人:庞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义华,男,生于1953年4月3日,住四川省宣汉县。

被申请人:四川泡桐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宣汉县东乡镇南街汉洲大厦******会信用代码:91511722MA66TG7MXH。

法定代表人:佟德霞,董事长。

申请人达州市中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泡桐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宣汉花开泡桐学校(幼儿园)功能房综合楼1-3层(即1-3层街面功能房)约3800平方米予以查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向本院出具财产保全担保书,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州市中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泡桐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宣汉县东乡镇西华大道县公安局大街对面,聚亿金融城南侧的宣汉花开泡桐学校(幼儿园)功能房综合楼1-3层(即1-3层街面功能房)约3800平方米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房屋由被申请人保管使用,但不得变卖、毁损、设置抵押等他项权利,查封期限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达州市中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林峰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张 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