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宁0106民初17735号
原告:中联建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马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某,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3年9月15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中联建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31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联建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韩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