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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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11民初1810号之一
原告:嘉兴新塍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新塍镇大通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753978580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彬彬,浙江工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工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浙江集典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新塍镇江南新天地商业中心4幢136-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792084758L。
法定代表人:**。
原告嘉兴新塍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集典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原告嘉兴新塍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嘉兴新塍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新塍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847元,保全费3470元,合计8317元,由原告嘉兴新塍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