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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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02民初7342号
原告:浙江集典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新塍镇江南新天地商业中心4幢136-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792084758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正合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浙江柯蓝工贸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3MA2DFML08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前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集典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正合工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受理。后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向原告送达了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现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缴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集典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3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