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集典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集典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1465号之五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淳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吕永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鎏,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文,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集典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
法定代表人:韩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康,浙江嘉诚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卫锋,浙江嘉诚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浙江集典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淳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作出(2021)沪0117民初1465号之三财产保全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浙江集典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60,5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上海淳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相关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淳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浙江集典建设有限公司的所有财产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梁峙涛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黄思雨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