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民初25333号
申请人:苏州科陆东自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淀山湖镇北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55173953A。
被申请人:宜春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湖田镇湖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069701884B。
申请人苏州科陆东自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宜春市**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科陆东自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宜春市**科技有限公司价值115000元的财产进行冻结或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科陆东自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宜春市**科技有限公司价值115000元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小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曹梦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