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民初16300号
申请人:昆山卡庭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淀山湖镇北苑路****厂房。
被申请人:苏州科陆东自电气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昆山市淀山湖镇北苑路**/div>
申请人昆山卡庭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科陆东自电气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昆山卡庭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苏州科陆东自电气有限公司价值1400000元的财产进行冻结或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昆山卡庭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苏州科陆东自电气有限公司价值1400000元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邓丽红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姚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