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83民初6072号
原告:河南科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获嘉县同济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4706615277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科陆东自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昆山市淀山湖镇北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55173953A。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科达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科陆东自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并依法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河南科达电气有限公司收到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原告河南科达电气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