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782民初6538号
原告:***,男,1969年3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被告:***,男,196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三门县。
被告:浙江顺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天马街道文峰东路222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顺成建设有限公司关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