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顺成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浙江顺成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782民初6538号 原告:***,男,1969年3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被告:***,男,196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三门县。 被告:浙江顺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天马街道文峰东路222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顺成建设有限公司关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