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顺成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顺成建设有限公司等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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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82民初14862号
原告:***,男,196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成贵,浙江望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萍,浙江望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顺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常山县。
法定代表人:黄在国。
被告:***,男,196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三门县。
被告:***,男,195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原告***与被告浙江顺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8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郑瑶
二O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蒋芷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