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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802民初7134号
原告:浙江顺成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259059176X6,住所地衢州市常山县天马街道文峰东路****。
法定代表人:黄在国,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雷,浙江五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航,浙江五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847767645H,住,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新桥街**
法定代表人:蒋肖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莲,浙江兴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秀,浙江兴衢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吴世安,男,194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剑芬,女,1977年12月18日出生,系第三人女儿。
原告浙江顺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及第三人吴世安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顺成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顺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吴雯雯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詹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