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运溪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运溪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681民初1491号 原告:***,男,197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诸暨市大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运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应店街镇云溪村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卓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诸暨市恒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浙江运溪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按变更后的诉请),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