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川0302执1716号
申请执行人:保山保昇工程有限公司隆阳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保山市隆阳区九隆街道泰龙社区泰龙商城A区2栋9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联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龙盘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汇川路泰丰南湖印象御苑6栋3-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保山保昇工程有限公司隆阳分公司申请执行龙盘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24)川0302民初2377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前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并扣押登记在被执行人龙盘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两车辆,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三十日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