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川0302执17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保山保昇工程有限公司隆阳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保山市隆阳区九隆街道泰龙社区泰龙商城A区2栋9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联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龙盘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汇川路泰丰南湖印象御苑6栋3-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保山保昇工程有限公司隆阳分公司申请执行龙盘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24)川0302民初2377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租赁费296,505.60元、保函费1,500.00元及相应利息等费用。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9月25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本院于2024年9月27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冻结届满日期为2025年9月26日,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实际冻结233.33元,保全关联扣划48,250.77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通过现场调查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调查,轮候查封了两辆车。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四、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