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川0302执171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保山保昇工程有限公司隆阳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保山市隆阳区九隆街道泰龙社区泰龙商城A区2栋9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联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龙盘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汇川路泰丰南湖印象御苑6栋3-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保山保昇工程有限公司隆阳分公司申请执行龙盘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24)川0302民初237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并扣押登记在被执行人龙盘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两车辆。现因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义务,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龙盘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两车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