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湘3101执保1818号
吉首市某部、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荣县某有限公司:
吉首市某部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2024)湘3101民初208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保全被保全人,经本院查询,被保全人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荣县某有限公司名下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现已冻结被保全人金融机构存款0元(冻结期限从2025年10月28日-2026年10月27日,若申请人要求续冻(续封),需在冻结(查封)到期前3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本案以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