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宝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技术(无锡)股份有限公司、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214财保1912号 申请人:某技术(无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陆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上海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 法定代表人:颜某某。 申请人某技术(无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23457.6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某技术(无锡)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技术(无锡)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23457.6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637元,由某技术(无锡)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