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1023民初1374号
原告:***,男,1969年11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11969********,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永丰镇更楼村1-50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鼎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宝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东升西路翠堤园别墅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30400146505108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10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21985********,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括苍镇小海门村3-133号。
被告:天台县人民政府赤城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赤城街道栖霞东路1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11331023002683677H。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同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万宝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人民政府赤城街道办事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