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知民初295号
原告: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和顺路269号绿***二期2栋12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宁波)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宝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堤园别墅2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万宝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二三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