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闽0781民初534号
原告:福建省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邵武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晓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某集团福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建省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某集团福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711元,减半收取计12855.50元,由福建省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