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鼎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榆林市乐安净垃圾清运有限公司与陕西鼎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881民初626号 原告:榆林市乐安净垃圾清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金鸡滩镇上河村张家伙场2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2MA7090A29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鼎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渭阳西路62号锦湖花苑2号楼2单元90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MA6XMEUP1K。 原告榆林市乐安净垃圾清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鼎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榆林市乐安净垃圾清运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榆林市乐安净垃圾清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榆林市乐安净垃圾清运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80元,由原告榆林市乐安净垃圾清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